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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要求撤销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优艾设计网 https://www.uibq.com 2023-12-02 08:20 出处:网络 作者:磨皮美容教程
纵览新闻 消息,2021年5月31日成了周建湘的人生分水岭。此前他有着稳定、幸福的生活轨迹,那天之后,他开始陷入了两年多的维权困局。截至现在,他还在疲于上诉,生活的指针无法回拨到正常。

纵览新闻 消息,2021年5月31日成了周建湘的人生分水岭。此前他有着稳定、幸福的生活轨迹,那天之后,他开始陷入了两年多的维权困局。截至现在,他还在疲于上诉,生活的指针无法回拨到正常。

起因是一张报纸折成的纸帽,身为油漆工的周建湘解释,油漆工干活时都会戴着纸帽用于遮挡油漆和灰尘。2021年5月31日,他戴着纸帽和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胡增在湖南宁乡市住建局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时,被视为“披麻戴孝”闹事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2021年12月,法院判定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后,宁乡市公安局出具了《宁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两人的违法记录依然未被删除。

两人先后状告宁乡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公安网络系统中的违法记录。一审法院分别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胡增和周建湘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近日,胡增和周建湘也收到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顶纸帽引来七日拘留

宁乡市是湖南省会长沙市代管的一个县级市,位于洞庭湖南缘地区。东方红郡芙蓉园小区是宁乡市2017年开盘建设的一个小区,由湖南当地地产商开发。2018年,周建湘和胡增分别购买了东方红郡芙蓉园的房子。2020年,两人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个质量方面的问题,遂和其他小区业主多次向宁乡市住建局进行反映。

周建湘提供的2021年5月31日他到住建局反映问题时的视频,中间者为周建湘。我穿的是蓝色衬衣,黑色裤子,我当时什么都没有干,为什么污蔑我穿的是白衣?”

周建湘2021年5月31日去住建局反映问题时穿的上衣。

周建湘提供了现场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周建湘身穿米灰色的长袖夹克衫,衣服上还有星星点点的白色油漆状痕迹,提着一个长方形的塑料袋。胡增戴着口罩,穿着蓝色半袖上衣和黑色裤子。视频中,两人和另外几人操着方言,似乎和对方在进行争吵。视频显示时间为:2021/05/31.11:00。

宁乡警方撤销处罚决定

被拘7日两人都感觉很冤,决定为自己申诉维权。

2021年10月,两人将宁乡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胡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在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12月6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胡增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宁乡市公安局202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6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无法定事由超办案期限,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该违法行为对周建湘的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判决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胡增说,一审法院尽管判定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两人分别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在审理期间,宁乡市公安局在7月1日出具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让胡增、周建湘颇感意外。于是,两人也向长沙中院申请撤诉。

宁乡市公安局2022年7月1日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中称,“经查,陈某、谭某等证人陈述胡增、周建湘穿孝衣到宁乡市质安站进行滋事没有证据证明,胡增、周建湘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胡增二人内心还是很憋屈,感觉平白无故被冤枉,这个“理”还没有争回来。二人认为,两人之所以被拘留,主要是因为陈某和谭某捏造事实,开发商虚假报案所致。于是,两人在2022年8月5日向宁乡市公安局提交了《关于陈某等3人实施诬告陷害违法行为的控告书》。

《控告书》称,2021年5月20日,业主在微信群中商量维权事宜,江某某得知后向宁乡警方报案,江某某谎称胡增、周建湘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进行维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谣言和滋事。警方立案后,陈某某、谭某在接受调查时虚构胡增和周建湘一同穿孝衣闹访的事实,对周建湘进行诬告陷害。

同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作出《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理由是“胡增、周建湘被诬告陷害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

法院认为“孝衣”证据不足

拿到《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后,胡增和周建湘均表示不认可。2022年11月,两人分别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的被告包括宁乡市公安局以及陈某、谭某、江某某。

两人案件的庭审中,胡增和周建湘的邻居陶某某作为证人向法院提供了证词。2021年5月31日,陶某某也前去宁乡市住建局反映房子问题,正好看到了胡增二人。

为了更有说服力,庭审中周建湘还带去了2021年5月31日去宁乡市住建局穿的那件工作服。两年多,周建湘一家人像对待“宝贝”一样小心翼翼地保存着这件工作服,也不敢清洗。同时,他还提供了一张他穿着这件工作服与其他人穿着孝服的对比相片。

周建湘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在2023年3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5月6日下达了判决书。其判决书显示,陶某某在2022年9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胡增穿浅蓝色短袖衬衣,长裤,周建湘穿灰色长袖衣服,深色裤子,头上戴了一顶用报纸折叠的帽子。”“我认为周建湘穿的肯定不是孝服,是他刮油漆时穿的工作服。”

为了证明自己当天穿的不是“孝服”,周建湘、胡增戴口罩闯入质安站会议室”。谭某2021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记载,谭某陈述“周建湘身穿白色上衣、头戴白色帽子”。

法院认为,被告宁乡市公安局仅向法院提供了针对周建湘第二项控告进行调查处理的证据,且对于陈某某等人均陈述周建湘穿孝衣的证言是否符合当地群众对“孝衣”样式的一般认知,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而对周建湘的第一项控告,宁乡市公安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宁乡市公安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故对周建湘的涉案控告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撤销宁乡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对周建湘提交的《控告书》重新进行处理。

违法记录至今没有删除

一审判决后,宁乡市公安局不服发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周建湘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行政上诉状中,宁乡市公安局提出,“我们国家对于孝衣的样式并无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不同人员对孝服的理解都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文化水平、认知理解不同,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上诉人不能强求报案人在报案时非常精准地描述出当时的客观事实,并且描述的事实必须符合当地群众的‘一般认知’。周建湘当庭提交的其到质监站滋事时所穿着服装与市场上销售的制式孝服的对比照片确实不同,但其当时的穿着风格确实非常相似。”

9月21日,案件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除了追究陈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胡、周还对宁乡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周建湘说,两人的行政处罚虽然撤销了,但违法记录并没有消除,这势必会给两人的生活以及子女带来影响。周建湘提供的一份宁乡市公安局夏铎铺派出所在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显示,周建湘有如下1条违法犯罪记录:2021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7日。而在此前的7月1日,宁乡市公安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乡市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43岁的周建湘有两个孩子,老大已在读高中,老二还在上幼儿园。违法记录一直未消除,这让全家人忧心不已,担心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考学和工作,“行政处罚已经撤销了,删除违法记录这应该是公安部门的法律职责。”

2023年3月31日,周建湘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宁乡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在公安网络系统中撤销对他作出的违法记录。7月7日,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建湘的诉讼请求。周建湘不服提起上诉,9月21日,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11月14日,长沙中院下达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判决书上说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对外,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已准备向高院提起上诉

维权困局依然未能解开,周建湘渴望画上的句号也似乎越来越远。这几天,两人向长沙中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等答疑结束后,两人就准备整理材料,再次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回忆两年多的过程,周建湘和胡增用了“心力交瘁”四个字来形容。“想不明白,也无法接受。”周建湘搞不懂,他们这个案子已经认定是个错案,错误的执法信息为什么还要与他关联,违法记录为什么不进行删除?在二审判决书中,宁乡市公安局辩称“宁乡市公安局没有删除或者修改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相关案件信息的权限。宁乡市公安局没有删除或者修改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案件信息,对上诉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官司没有结果,之前反映的房子质量问题也没有一个圆满的答案。2022年10月,胡增将东方红郡芙蓉园的房子低价进行了售卖。没有终点的奔波维权已经让他的生活有些压抑,他不想再面对一个闹心的房子。目前,在网络上还有着多条关于东方红郡芙蓉园小区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最新一则投诉是2023年3月15日。

周建湘还选择住在东方红郡芙蓉园,就像他每天早上睁开眼就要面对的维权困局,他认为躲不掉、也不能逃,只能靠自己努力找到那个出口。

编辑:周自力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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