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男子买房放到女友名下,分手之后要回的案例,审理判定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意愿,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给女友买房后分手能否要回,要看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审理结果。
据了解,2020年7月份林某从外地来到深圳,和周某搬到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5月双方结束了情侣关系,期间周某还支付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并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现在两人已经没有结婚的可能,法院认为被告名下的房屋系原告出资,且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现在情侣关系结束,被告应当返还,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