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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致1死1伤混在人群围观让妻“顶包” 一审被判二年?

优艾设计网 https://www.uibq.com 2024-10-31 08:46 出处:网络 作者:PS百科
澎湃新闻消息,贵州息烽县一男子醉驾致1死1伤,因害怕竟叫来妻子“顶包”,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后其幡然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月30日,澎湃新闻从贵阳

澎湃新闻消息,贵州息烽县一男子醉驾致1死1伤,因害怕竟叫来妻子“顶包”,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后其幡然悔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月30日,澎湃新闻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大致有以下五种:一是肇事者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是肇事者有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情形,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没有履行救助伤者等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是肇事者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给伤者或家属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又自行离开联系不上的;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的;五是其他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交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均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其妻子冒名顶替,接受交警部门调查,自己混迹在围观群众中亦未表明其实际驾驶人的身份,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周杨责编:吴忠兰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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