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峰 2021-04-09 09:46
定损金额,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险后,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记录与验证,获取第一手现场事故资料,确认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对保险标的物的事故损失程度与修复金额进行评估,评估金额即是定损金额。
核损金额,是指在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对保险事故经过调查、记录、验证、定损后,提交相关事故材料由保险公司专业的核损人员,进一步核查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最后确定的事故损失金额即为核损金额,也就是保险事故中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定损与保险核损,是确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实际损失的重要环节;定损金额与核损金额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即理赔金额。但在实务中,定损金额与核损金额经常出现不同。
原因是保险事故责任通常由多种因素组成,现场定损人员初步评估定损后,定损结果依旧存在相应的风险因素(如事故责任划分、技术检验、道德风险等),因此客观上需要在核损环节,通过专业核损人员的进一步核查,最终确定核损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核损金额并不意外着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理赔金额,核损金额仅为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理赔金额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多项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得出的被保险人获得的风险补偿。
1、最终理赔金额的影响因素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理赔金额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是否足额投保
足额保险,即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同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并不全部赔偿,一般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因此,最终的理赔金额还是需要看投保时是否是足额。
二、保险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常见的免赔额模式主要分为:绝对免赔额与总计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即是指在保险赔付中,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优艾设计网_PS问答自行承担,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的赔偿部分进行理赔。
总计免赔额,即是指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加计在一起,低于约定总计免赔额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
两种免赔额模式不同,但都会影响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
三、保险标的物市场价值变低
以足额投保为前提,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依据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保险金额,但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变低,则理赔金额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例如: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在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汽车的实际市场价值已下降至8万元,则理赔金额也相应下降至8万元。
2、实务中的定损、核损风险要点
上述内容多是基于理论方面,实务中关于保险事故中的定损、核损工作还涉及多项风险要点。
事故责任原因的技术评估风险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理赔义务,如保险事故责任判定不属于保险人,则保险人不负有理赔责任。在实务中,保险事故的责任判定,通常由查勘定损人员凭借自身技术、工作经验进行评估定损,再由核损人员进行核查确认。
然而,许多保险事故原因,常常由多方面复杂的因素构成;责任划分也涉及不同专业、不同技术种类的知识。这部分工作是普通定损、核损人员所无法完成的,保险人一旦无法客观准确进行定损核损,必然出现技术评估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通过协商,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损评估。
事故存在的欺诈道德风险
保险欺诈是一个普遍的行业问题。在保险事故定损、核损环节中,经常出现受利益驱使的保险欺诈现象。所涉主体既有被保险人,也有保险人(定损人员)与维修人员,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常见的欺诈手段如下:
1.伪造出险时间
为了摆脱事故责任,一些被保险人会利用伪造出险时间,制造时间差,进行道德欺诈。如因醉酒导致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即时报险,而是隔天才报险,以此逃避事故责任。
2.一次事故多次索赔
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3.以次充好,故意骗赔
被保险人故意将车辆配件以旧换新,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向保险人索赔;部分被保险人为图省事,将车辆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人索赔,维修厂受利益驱使,以次充好,“吃”掉高额差价。
4.定损人员与修理厂监守自盗
一些定损人员有自己长期合作的修理厂,为了获取利益,与修理厂暗中勾结,虚报修理费用,监守自盗。
保险事故中,定损金额、核损金额与理赔金额三者之间有着巨大区别,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了解三者概念,有助于被保险人避免陷入思维误区,有效保障自身获得足够事故风险补偿;充分认识实务中定损、核损工作的风险要点,则能帮助保险人更好的进行定损、核损等理赔工作。
阳苏 2021-04-09 09:52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优艾设计网_设计百科。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宋伟 2021-04-09 10:02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进行赔付。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
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优艾设计网_设计LOGO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黄华阳 2021-04-09 10:10 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必须首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是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够等理由,拖延理赔;又或者从内容庞杂的合同条款中找出免责理由,拒绝赔付,这就导致了人们所说的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法》第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说法 证据和索赔事项要有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第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定书等; 第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第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优艾设计网_平面设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发生争议。 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证据。 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方面即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又充分了保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全,才有权利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补充。
舒航 2021-04-09 10:10 你好,条款规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部分优艾设计网_PS百科的80%给付,且给付的金额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你的保单附加了住院日额补贴保险那么按住院天数每天给你补贴营养费补贴金额以你买的分数有关,请参看你的保险单。
李豹 2021-04-09 10:12优艾设计网_设计客
交通事故后保险处理理赔流程: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二、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1.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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