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我国死刑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至于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法院,与被告人的意愿关系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在执行死刑方式上的选择权。
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优艾设计网_电脑技术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也更容易得到死刑犯家属的认可,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该文章来源于吾爱知道站,欢迎大家分享本篇文章!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