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女儿背后的伤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近日,辽宁丹东的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7月,她9岁的女儿被邻居不满14岁的男孩砍伤,身上有20多处伤口。她住院17个小时,然后被转移到重症监护室。经过伤情鉴定,女孩已经达到轻伤一级。目前已出院回家休养,但仍无法正常上学。
贾女士说,警方通知她,因案发时男孩未满14周岁,刑事诉讼撤回。目前男孩未被控制,受害女孩及其家人也未收到男孩家人的道歉和赔偿。
1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宽甸镇城北当地派出所。警方表示,此事已移交宽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办案民警表示,当时已经立案侦查,具体情况因为涉及未成年人,不能透露。领导今天去客户家里沟通了。
9岁女孩被男孩砍伤
伤者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据贾女士介绍,砍人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6日上午。当时因为要上班,她把9岁的女儿送到爷爷奶奶家,通知他们尽快回家。安顿好女儿后,贾女士告诉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然后锁上门,离开家去上班。
贾女士走后不久,邻居家的男孩过来敲门,一直敲了15分钟左右。因为她女儿认识那个男孩,厌倦了长时间的敲门,所以她打开了门。男孩进门后,向女儿要他正在玩的手机。被拒绝后,他立即进入厨房,拿刀砍女儿。
贾女士说,男孩身高1.7米左右,体重140、150斤左右,而瘦瘦的不到1.4米的女儿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被砍倒在地。后来女孩呼救无果,假装昏迷,男孩才停止伤害。男孩走后,他的女儿给优艾设计网_设计LOGO父母打电话求助。
贾女士说,孩子的爷爷接到电话后匆匆赶回家。在邻居的帮助下,她被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女儿因失血过多开始休克。经过17个小时的急救,她被送进ICU病房观察。“孩子身上缝了差不多200针,20多处伤口。”
贾女士出示的急诊病历显示,女儿就诊时间为7月6日上午9点43分。体检中写着头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双上肢皮肤裂伤。后续病历显示,女儿的伤情为刀伤、头皮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胸背部腰部割伤等。
贾女士说,事发当晚,宽甸镇城北派出所民警将男孩带走,移交给刑警大队。7月8日,贾女士和家人收到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出的立案通知书。通知显示,本案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备案通知
7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女儿的伤情进行了鉴定。7月27日,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头皮多处挫伤、裂伤构成轻伤;背部、腰部、左前臂、左肘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构成轻伤;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构成轻伤。
8月底,贾女士被警方电话告知,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刑事犯罪,刑事案件撤销,只能由贾女士自行进行民事诉讼。贾女士说,由于经济原因和想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他们至今没有起诉男孩及其家人。
根据警方的全面回忆
贾女士说,最近几个月带孩子去沈阳、石家庄、天津等地医院治疗,结果都不乐观。目前,女孩已回家休养,但无法回到正常学校。同时,她有焦虑、不安等心理创伤。
据贾女士介绍,男孩和女儿的爷爷奶奶是邻居,两家关系还算不错。在之前的聊天中,她得知男孩患有多动症,已经在沈阳治疗。该男生也是贾女士大儿子的小学同学。他平时在班里比较害羞内向,看起来也没有暴力倾向。他的行为很正常,但是成绩很差。
贾女士还表示,事发至今已5个多月,但至今未收到男孩及其家人的任何道歉或赔偿。治疗和医药费都是她自己出。此外,贾女士通过儿子的班级群聊看到,该男生已于8月复课上网。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男孩的家人,但未果。
律师解释:
伤情鉴定结果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为何男童因故意杀人被立案,却不负刑事责任,河南金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剑认为,由于男童未满14周岁,伤情鉴定结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起公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适用该条,行为人必须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且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的程序。
被害人被男童砍伤后,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男童未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男孩家庭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
同时,律师傅坚也表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事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并不完善。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但并不意味着纵容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主要受批评、教育和适当惩罚的影响。
上海市法学会少年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Xi佩志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立法初衷是坚持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他们以后更好地回归社会。
"这是中国乃至全世界流行的少年司法理念."云培智说,大量的社会学分析表明,重刑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失去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问题的根源在于落实“早期干预、教育代替惩罚”的司法理念。
此外,政协委员汪鸿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改善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无预谋的激情犯罪,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汪鸿雁说,每一个青少年犯罪都与它的三个支持系统,如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崩溃有关。一个是家庭,要么被宠坏,要么无人管,要么无人管。一种是学校老师放弃孩子的教育。还有就是推给社会和同龄人,第一次的不良行为会逐渐发展成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汪鸿雁认为,除了干预不良行为,最重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统。应该延伸修改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惩罚制度,而不是参照成年人的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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