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记者9月4日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汉涛公司是大众评价网的经营者,大众评价网积累了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但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个商户,页面上显示了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来自大众评价网,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停止百度公司的侵害,赔偿了9000万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评价网的信息,认为实质上取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公证证据,进一步梳理查明,由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点评信息资料,优艾设计网_Photoshop交流其中涉及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共使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商户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评价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和使用方式,对大众评价网的相关服务构成了实质性的替代,必然会损害汉涛公司的利益。
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评论信息只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没有边界,其仍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必须考虑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同时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的互联特征。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应、积极效应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没有证明百度公司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种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非法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汉涛公司获得评价信息的难易度,因此适当决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上海知产法院根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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