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已婚的限制。于是,一些网友将这种“不结婚就能生孩子”的做法解读为鼓励不忠和私生子,甚至认为会败坏人伦,冲击传统的家庭观念,助长“一夫多妻制”。
这是一个误解。四川新规旨在生育服务层面为孕妇提供更多便利,不再以结婚为前置条件。这是一项造福人民和创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举措。
说起“出生登记”这个词,你可能并不熟悉,但是跑《准生证》,一定会带回很多经历过的人。二胎放开前,基于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成为生育门槛,单位、街道、医院一路盖章。只有证明孕妇属于“初婚早育”等计划生育情况,才能拿到《准生证》,然后才能给孕检和分娩医院分配床位。“走遍大半个中国去办准生证”曾经是很多人无奈的选择。《准生证》的考试条件之一是孕妇已婚。
这种苛刻的审查是基于过去“限制孩子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中国的人口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在去年中国人口负增长的严峻形势下。过去对生育的严格审查也应该改变。不仅是四川,广东、安徽等地也在出生登记办法中取消了婚姻作为限制性条件。
“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现象有一定的联系。而所谓的“非婚生子女合法化”问题,在新中国已经解决了73年,几乎和新中国的历史一样长。
1950年版《婚姻法》
早在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其生母或者其他证人证明是其生父的,生父应当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直到孩子十八岁。”
而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规定贯穿于共和国的立法始终,从1950年版《婚姻法》到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版《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版,再到现在的《民法典》,法律规定是一致的,甚至在文字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小三是非婚生,“方鼎”有权享受生育服务。
很多网友对“私生子”持敌视态度,将私生子等同于婚外恋和“小三”,进而认为这些孩子生来就有“坏账”,有原罪,不值得公平对待。这个脑补是对私生子概念的缩小和污名化。
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很多,不代表“小三”。有的可能是男女恋人已经分手,女方可能因为年龄大了,没有机会再生育,希望给自己留一个孩子。有的可能是怀孕后男友意外去世,女方希望保住孩子。还有的可能是女方想要个孩子,但是“不想结婚”。有些确实属于婚外情的范畴。
更普遍的现实是,大月子流产会严重伤害身体,导致危及生命。很多非婚生子女是女性无奈的选择。怀孕七八个月了,我可能和男朋友分手了,我可能出事了,我可能不愿意负责,但是我不能再去流产了。这不就是《悲惨世界》的单亲妈妈芳汀的悲惨境遇吗?
单亲妈妈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而不是用道德批判的眼光盯着她们,这样只会把她们推向深渊。单身妈妈的原因很多,不能直接扣上“小三”的帽子。
视觉中国资料图
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孕妇孕产期服务,重点是“服务”。此前,很多地方将结婚作为出生登记的前提条件,这是受“少生、限生”的强烈惯性影响,设置的生育门槛。给予准单身妈妈更多帮助,让她们无障碍享受生育保障服务,包括孕检、分娩医疗、依法享受生育保险服务等。
生育和享受生育服务是妇女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妇女的生殖安全。即使不涉及人口政策的目的,也要保证生育公共服务覆盖“方鼎”。
此前,很多未婚妈妈因为没有享受生育保险而提起行政诉讼。在2022年的一次诉讼中,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当庭表示将取消未婚妈妈生育登记信息系统的推送限制,该案被撤回。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时,向媒体提问“未婚女性生育时能否领取生育保险和津贴?”提问,明确表示:“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享受国家层面的待遇是没有门槛的”,明确否认结婚是申请生育保险的前提条件。
非婚生有着复杂的原因,不应该被狭隘化和污名化。从生育保险权利义务平等和保障妇女基本健康权利的角度来看,也应摒弃以往计划生育时代的惯性,不以结婚作为享受生育登记、服务和津贴的前提条件。
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新中国领先西方。
如前所述,从1950年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反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贯穿了共和国70多年的历史。
历史上,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视甚至迫害,为他们争取平等权利成为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维度。
中世纪,为了维护基督教婚姻中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性,非婚生子女长期受到歧视和迫害,被称为“外人”。他们被剥夺了被抚养的权利,成为中世纪传说中的边缘人物,命运悲惨。
英国普通法将非婚生子女称为“无亲属关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与亲生父亲母亲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英国,也严格规定即使亲生父亲母亲晚婚,婚前出生的孩子仍然不享有亲权,一辈子都是“贱民”!这些人法律地位低下,不被允许在主流社会生活,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就连英国也不得不在1733年和1834年分别发放《济贫院实验法案》和《新济贫法》,救济对象就包括这些“无亲属的孩子”。
就法国而言,虽然大革命后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有所纠正,但封建残余依然根深蒂固。关于非婚生子女,拿破仑有两句名言。一种是“认识私生子的父母对社会没有好处”;第二句是“让私生子获得继承权是不道德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做了一些纠正性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要求父亲认领,只能要求母亲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但可以继承婚生子女三分之一的财产。《法国民法典》由于其立法较早,明显带有封建残余。直到1970年才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清末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汉奸之子”和“仆役之子”不得继承宗族,但在继承财产时,“汉奸之子和仆役之子,应按其所继承财产的多少分一半”
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合法身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人容易被边缘化,犯罪率极高。此外,它们显然违反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概念。之后,在“罪刑法定下无罪果”理论的影响下,各国开始立法提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第一个,其第12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应得到同样的待遇”。1926年,英国颁布《准正法》,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某些权利。
自1968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中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多起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肯定性”判决。1973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案》。
与1972年的法国和1973年的美国相比,中国在1950年给予了0755至79000名非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强调非婚生子女不应受到歧视和伤害,远远领先于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成为新中国人权事业的一大亮点。
原因是什么?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似乎维护了婚姻和夫妻双方的忠诚。其实就是维护封建伦理,保证封建财产顺利继承。这种机制深深卷入了性别剥削和压迫,具有严重的封建父权意义。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这种歧视的本质都是维护封建礼仪和封建继承制度。但新中国在反对封建主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上是最坚决、最彻底的。所以在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真正在践行宪法平等原则。
必须全面解决非婚生子女的“黑户”问题。
人人生而平等,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不完美婚姻关系的牺牲品。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权利。
遗憾的是,虽然“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早已写入法律,但如何执行法律却是一大考验。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强国,民法中的平等权利规定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制之间的衔接并不优艾设计网_设计百科完善。特别是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非婚生子女变成了“计划外生育”。
非婚生子女从跑《婚姻法》到生孩子,再到登记、上学、就业,一路困难重重。事实上,相当一部分非婚生子女处于“黑户”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发育。
在全面放开三孩生育的大背景下,《准生证》、户口卡的“计划外生育”已经属于旧皇历。是时候改变了。如果皮肤不存在,头发怎么附着?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准生证》号文,明确解决非婚生子女落户困难。“无户口人员因政策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可凭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一方非婚生育的说明,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号码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后来“北京已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登记”等新闻屡屡冲上热搜榜。为非婚生子女落户是实施《出生医学证明》反歧视政策的既定原则,体现了对特定人群的关注,也旨在建立一个生育友好型社会。从最功利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无法落户,让他们成为“法外之人”,游走在社会边缘,无法正常上学和找工作,最后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
不歧视非婚生子女,让他们有正常健康的生活,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既不是中国人口政策逆转后的权宜之计,也不是某些人所说的“盲目学习西方,破坏传统家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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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不合理的生育限制并不是鼓励“一夫多妻制”
归根结底,生育是个人权利。你有孩子吗?什么时候出生?和谁?这些都是个人选择。国家层面能做的就是提供更便捷、更全面的生育服务,尤其是要摆脱长期实行严格计划生育下形成的“生育限制意识”,把非婚生育视为应受惩罚的罪行。
如上所述,单亲妈妈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可能是无奈,也可能是主动选择。这些妈妈愿意接纳和抚养孩子,体现了伟大的母爱。他们没有把负担留给社会。他们需要的是社会的宽容和公共服务的帮助,而不是无意义的道德审判和不合理的政策门槛。
鉴于有网友生动脑补:一个有钱人在外面有小三,生了孩子,还一起争财产,让合法配偶的孩子觉得尴尬?
需要说明的是,“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是70多年前的法律规定,婚外情、私生子等负面社会现象一直存在。之前已经为私生子设置了那么多障碍,各种离奇的豪门也没有杜绝。可见,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反,为非婚生子女设置不合理的政策门槛,让单亲妈妈成为了受害者。
而且从继承权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富人想把遗产分给谁,——个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只要立下遗嘱,就不需要经过法定继承程序。而且遗产如何继承属于私权范围,不需要外人过多干涉。
简而言之,出生登记不是基于婚姻,而是为了给孕妇提供更方便的公共服务,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帮助单身母亲,而不是鼓励私生子,破坏家庭。“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领先于西方国家的“平权”,是中国法治史上的精彩一笔,更不用说冲击传统的家庭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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