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付功能给人们生活提供了太多便利,移动支付只需一部智能手机即可轻松实现支付消费,它的方便不仅只在网上购物,现在吃饭、坐公交、地铁、转账等都能够在一瞬间实现交易,得到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们的热评和追捧。移动支付同样具有银行卡一样的基本消费流程,但真的百分百安全吗?
2019年5月初,陈宇(化名)乘坐出租车到成华区某广场路口,到了目的地,出租车计价器显示车费为人民币30元。
陈宇掏出手机,表示要用微信扫码支付,司机也出示了收款二维码。这时,陈宇表示,司机的二维码有点问题,自己扫码后支付不了,让司机添加自己为微信好友,陈宇通过微信亲属卡给司机转钱支付车费。司机一听那么麻烦,有些不愿意,于是陈宇主动提出,让司机把手机拿给自己来操作。
随后,陈宇将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拿了过来,他先是向司机发送了一个30元额度的微信亲属卡,紧接着他趁司机不备,通过司机的微信亲属卡向自己转了3000元额度,再将该操作记录删除。此时发送了微信亲属卡的陈宇和司机已经完成了微信亲属卡的绑定,之后陈宇通过消费的方式,在购物时扫描自己的二维码,很快就用光了微信亲属卡里的3000元额度。
在此之后,陈宇多次以相同手法与他人绑定亲属卡,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当然,他最终也难逃法网。本案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宇犯盗窃罪作出有罪判决。
解读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朱鹏飞
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可能大家会有疑问,本案为什么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呢?陈宇不是欺骗司机而获取了钱财吗?
首先我们先来理解一下盗窃和诈骗的区别。盗窃罪一般是秘密窃取,犯罪分子以被害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大家常见的在公共场所扒窃。而诈骗罪一般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比如有人以冒充他人身份、编造谎言等方法来骗取他人的钱财。我们在认定一个案子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时,通常就是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了。
我们看,本案中被告人陈宇利用出租车司机对微信亲属卡、支付宝亲属号的不了解,以支付车费为由操作司机的手机,绑定了对方的微信亲属卡,再通过消费的方式盗走了司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的资金。
也就是说,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因为错误的认识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因为不懂微信亲属卡的规则,而被陈宇抓住了这个漏洞,被动的配合陈宇完成了盗窃。被害人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手机给了陈宇,被绑定了微信优艾设计网_平面设计的亲属卡授权,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宇以进店消费的方式完成了盗窃,因此,陈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心“亲属卡”成为非法获利工具!
所谓“亲属卡”是微信自带的代付功能,在父母、子女或者好友赠送后,自己使用亲属卡消费时,消费资金将自动从对方的支付账户扣除。这个功能的上线本是为了方便亲人消费使用,享受网络支付带来的便利,特别是对于未绑定银行卡的未成年人,家长也便于掌握孩子的零用钱去向。但就是这样一个便利功能,却被不法分子盯上,将它变成了实现自己非法目的的工具。
涉及到微信的犯罪方式比较多,常见的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微信用户账号信息,添加好友并假装是号主的亲戚或者数人,在通过“嘘寒问暖”、“攀亲带故”与被害人拉近距离后,将其拉入诸如微商、股票、投资的微信群,群里的真韭菜就只有被害人一个,其余都是当托儿的同伙,哄骗被害人花钱购物、买股票、买理财产品,甚至是参与赌博或者投资。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限额后无法支付,或在扫码后谎称“网络不好”来欺骗商家。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也提醒大家在使用移动支付消费时,一定要保持警惕态度,特别是对于一些自己不了解、不清楚的功能,不要轻易的让陌生人代为开通,更不要将自己的手机交给陌生人随意操作。当出现他人主动赠送“亲属卡”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认为自己已经得到好处,就放松了警惕也松开了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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