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报消息:始于2018年4月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两股东之间的纠纷,近日迎来“插曲”。
11月5日,山东伟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北京高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名医药电器开关导致的疫苗产品损失。
人为停电导致科兴疫苗丢失。“关机”方获赔1540万元。
11月5日,无名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11月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称,2018年4月17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的北京科兴生物办公楼、厂房电源被位于同一地址的北京北大伟明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配电室总控开关人为切断,导致北京科兴生物在产品断电前当日已生产完毕,但需要在2018年4月17日上线生产的产品损失,总市值15
于是2018年5月11日,北京科兴生物的另一股东科兴控股有限公司起诉潘爱华任命未名医药、厦门未名、厦门未名为北京科兴生物董事长,要求赔偿。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双方控制权的争夺异常激烈。
2020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件起因是无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无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香港科兴关于北京科兴生物控制权的纠纷。停电给北京科兴生物造成损失,厦门伟明、潘爱华被判共同赔偿北京科兴生物各项损失1540.4万元,支持了香港科兴的部分诉讼请求。
厦门如不具名提起上诉。2022年10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厦门全部不具名上诉,支持香港科兴部分上诉。
北京高院确认了北京四中院查明的全部事实,认定厦门伟明关于2018年4月17日停电事故责任人为北大伟明集团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为了进入并控制北京科兴生物,厦门伟明要求北大伟明集团切断进入北京科兴生物的电源,导致北京科兴生物疫苗流失。其主观过错明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北京高院认为,虽然未名医药没有参与侵权,不是共同侵权人,但厦门唯一的未名股东是未名医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未名在二审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其对未名医药的财务独立性,故法院判决未名医药对1540.4万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由科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科兴”)和伟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高科技生物技术企业,香港科兴的控股方为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科兴生物。
未名医药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6.91%的股权,不持有美国上市公司科兴生物的股权。
没有享受到北京科兴的生物红利,反而先亏了一笔钱,对于业绩不佳的未名医药来说,并不是什么好消息。
未名医药三季报披露,净利润从营收到现金流均出现下滑。2022年前三季度营收近2.76亿,同比下滑12.75%;扣非净利润6000多万元,同比下降82.36%。
因此,未名医药在公告中称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为伟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为第三方科兴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科兴生物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2003年,中外股东签署了《备忘录》协议,以保持中国股东在北京科兴生物科技董事会中的控股地位。直到2018年2月26日,北京科兴生物一直按照备忘录确定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行。
2018年2月27日,外方股东在中方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换董事,破坏了北京科兴生物的董事任命规则,导致公司经营机制失灵,公司陷入僵局。中方股东与北京科兴生物分离,不能基于其出资享有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股东权益受到极大损害,中外股东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北京科兴中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香港科兴的子公司,宗旨只是做医药研发企业。
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香港科兴、尹卫东、科兴中威在新冠肺炎进行疫苗研发和临床试验过程中,不断将北京科兴生物的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转让给科兴中威,并通过变更科兴中威的经营范围,将新冠疫苗车间建设项目主体由北京科兴生物变更为科兴中威,科兴中威成为与北京科兴生物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人用疫苗研究、生产和生产企业。
2020年10月20日,尹卫东创立了丁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从科兴中威获取利益的平台。2021年2月5日,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凯莱福在中国有条件上市,但申请人只有科兴中威,北京科兴生物被完全排除在外。
卫明医药在2021年年报中称,根据公开渠道公布的数据,2021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苗仅在科兴中卫的利润就已超过500亿元。香港科兴、尹卫东、科兴中威、香港丁可的侵权行为给北京科兴生物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厦门伟明以香港科兴为主体起诉,索赔人民币2亿元,并要求解散北京科兴生物。
开庭前,前戏已经开始。业绩不佳的未名医药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进一步收集证据,并通过相关渠道追究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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