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水风 15小时前 优艾设计网_设计圈
根据建设部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因此,见证取样的具体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六方面:
1、取样和送检人由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取样和送样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具有资格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2、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及施工试验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场旁站进行见证。
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与取样人一起将试样交于检测人员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检查委托单上的签名。
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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